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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中心幼儿园章程

发布日期:2023-12-11  作者:  点击数:

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中心幼儿园

城厢中心幼儿园(简称城幼)前身是1928年附设在城厢女子小学内的幼稚园,1950年搬迁至城关小学内。1953年春,迁至城厢镇西街原金堂县县衙内,名为城厢镇幼儿园。2009年更名为城厢中心幼儿园。2012年春,迁入新建标准化幼儿园,位于城厢镇茶花路100号。在推进农村学前教育协调均衡优质发展中,2014年1月受青白江区教育局委托,代管清泉中心幼儿园为分园。城幼经过九十余年的发展,传承本地淳朴的民风和优良的教育传统,城幼充分地融入本地社区、街道、乡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推进早期阅读教育、实施多元分层化发展,形成城幼共进互动发展模式,逐步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在特色化发展中努力奋进。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制度,保障本园依法自主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保育与教育、促进依法治园、构建和谐校园、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章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依法制定并彰显城幼办学特色,反映城幼自身发展需要,体现城幼教职员工集体智慧结晶在一定时期内是指导规范城幼办学的纲领性文件,全园教职员工都要自觉遵守和执行。

第三条 城幼名称: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中心幼儿园,简称“城幼”。英译为:ChengXiang  Central  Kindergarten,简称“CXCK”。

第四条 城幼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茶花路100号

城幼网址:http://cxzxyey.qbjjyw.net.cn/

城幼微博:http://weibo.com/3051869743

第五条 城幼性质:城幼是一所由区政府举办,区教育局主管的,以城厢中心幼儿园为基地园,代管农村幼儿园为分园组成的,公立、全日制全民事业单位。城幼学制3年。

第六条 办园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奠基。

第七条 办园目标:办一所城厢人家门口的优质、美好的幼儿园。

第八条 培养目标:具有独立精神和责任担当的未来儿童

第九条 园训:点亮生活之趣,传递文化之美

第十条 园风:热爱每个当下,拥抱创美未来

第十一条 办园理念:根植传统  多元体验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幼儿园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十三条 主要职责:幼儿园党支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幼儿园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园、立德树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团结带领全园教职工推动幼儿园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幼儿园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 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幼儿德育工作, 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幼儿园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园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幼儿园各级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幼儿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等工作。

(十)讨论决定幼儿园其他重要事项。

行政组织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支部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城幼法定代表人,对内全面负责,对外代表城幼。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幼儿园支部委员会会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支部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支部班子成员,不是党支部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城幼园长由区教育局任免,园长工作既对区教育局负责,也对幼儿园教职工幼儿负责。

第十七条 城幼设副园长2名,副园长由园长提名,区教育局考察任命;副园长协助园长工作。

第十八条 城幼根据主管部门安排需要领办乡村幼儿园,被领办幼儿园称为分园,分园设分园园长。分园园长由园长提名并考察,报教育局备案后任命。(分园园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竞聘上岗) 分园园长协助园长工作,对分园全面负责。

分园根据需要可以设分园园长助理、中层干部,分园长助理、中层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竞聘上岗,报教育局备案)由分园长提名,园长考察批准任命,分园园长助理、中层干部协助分园园长工作。

第十九条 园长享有以下职权利:

(一)全面执行幼儿园章程,依据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不受非法干扰。

(二)拟定城幼发展规划、基本规章制度、岗位责任与分配方案;

(三)制定和执行城幼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最终决策城幼重大事项;

(五)向区教育局提名副园长;任免城幼分园园长及其他中层行政干部;

(六)决定对教职工的工作调配、使用,聘或不聘、缓聘、解聘;

(七)管理和使用、配置、城幼经费和资产;

(八)对在保教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保教工作中出现失误,或事故或犯有错误的干部、教职工按管理权限实施处分、处罚或向上级提出处分处罚意见。

第二十条 园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方针、政策,依据章程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与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领导和组织保教、卫生、膳食、安全工作,确保办园质量和园舍、设备、经费合理使用,预防事故发生和国有资产流失;

(三)依靠教职员工办园,依照法定条件或程序,评聘、调配人力资源,科学指导、检查和考核、奖惩教职工;

(四)制定教职工发展规划,组织教职工专业学习,为教职工的学习、进修、保教研究创造必要条件;

(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教职工生活和工作条件;

(六)制定和完善保教和管理基本制度,完善幼儿园保教一日常规。

(七)组织家庭、幼儿园、社区保教联盟,尊重、指导社区、家长保教,维护各方在保教等方面合法权益。

(八)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城幼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依靠幼儿园党、团组织,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对幼儿园工作保证、监督,支持和帮助,保证幼儿园的发展方向。

城幼创造条件,支持党、团组织按中国共产党章程或共青团章程开展组织活动,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城幼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城幼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为:“提出方案,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园务会落实执行”。

城幼重大事项包括:城幼重大决策如教职工的考核、分配、奖惩、规划、预算决算决策;重大任免如中层及以上干部任免,对干部或教职工的解聘;重大事项如基本制度、重大基建项目、大额经费开支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城幼内设:办公室、保教办、安全办、后勤办四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由园长、副园长分管。

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职能部门主任对分管园长或副园长、负责。根据需要,职能部门可以设主任1人。

城幼职能部门主任和副主任实行公开竞聘、园长考察批准,报教育局备案后任命上岗。

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管理干事1—2人。职能部门管理干事、分园园长助理实行公开竞聘,园长批准任命上岗。

第二十四条 城幼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城幼设置办公会议、行政会议、园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

第二十五条 城幼依据办园章程,建立健全基本制度。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城幼教职工由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门卫、事务人员、炊事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城幼建立健全教职工教育、管理和培训制度。

教职工按照岗位或合同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城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

第二十八条 城幼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定期对教职工履行合同或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城幼坚持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

第三十条 依照《工会法》成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保教人员除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外,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进行保教活动,开展保教改革或实验;指导和评价幼儿的学习和发展;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四)知道幼儿园保教、管理工作情况,对保教或其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五)规划自己专业发展,获得幼儿园的帮助和指导,参加专业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六)对幼儿园考核或奖惩不服,向幼儿园甚至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复议;

(七)受到公平、公正的评价,公平参与园内管理干部岗位或职务晋升竞聘。

第三十二条 保教人员除了履行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义务外,还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幼儿园章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忠实履行聘约,认真执行保教计划和一日常规,履行好岗位安全责任,完成保教任务,确保岗位保教质量;

(三)启蒙幼儿五爱,培养幼儿良好品德、习惯和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关心、爱护幼儿,促进幼儿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和谐发展;

(五)尊重幼儿人格,维护幼儿身心安全,批评或制止有害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

(六)学习法律、方针政策、保教业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保教业务水平;

(七)定期向幼儿园汇报自己的履职、思想和专业发展情况,自觉接受幼儿园指导  

第三十三条 城幼其他职工权利和义务,参照保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执行。

幼儿与家长

第三十四条 幼儿是指被城幼按规定程序招收、在本园注册并取得本园学籍的受教育者。家长是指在园幼儿父母,或祖父母、其他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 城幼根据青白江区公办幼儿园管理方案,面向区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招生。

城幼按照区教育局规定,自主调节本园幼儿招收比例及编班,制定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城幼建立健全幼儿权益保护制度,维护幼儿合法权利和义务。

(一)城幼幼儿基本权利

1. 参加保教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保教设施、设备、图情资料和玩具;

2. 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3. 在游戏、生活、运动、学习中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4. 对保教人员语言、行为感觉不喜欢时,可以请求家长帮助沟通、解决;

5. 感觉身体或心理不舒服,感觉食品会或引用水有异味时及时报告老师;

6.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城幼幼儿履行基本义务

1. 没有特殊情况,不迟到、早退;

2. 见到老师、长辈要问好,离开老师、长辈时要再见;

3. 需要大小便时,或请求老师帮助,或自觉到厕所大小便;

4. 集体活动,要静下来,听从老师安排;

5. 自己的事情尽量自己学习做。

6. 与同伴一起玩,不与同伴争东西;发生不同要求,请老师解决。

第三十七条 家长除享有对幼儿监护权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幼儿园重大活动特别是亲子活动;

(二)了解幼儿园收费依据,有疑问时提出收费质疑;

(三)了解幼儿园保教与膳食安排,提出保教或膳食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幼儿园举办的家长会议、家庭保教指导会议;

(五)对幼儿园管理工作有别疑问时提出质疑或咨询;

(六)对幼儿在园导致的伤害有依据地提出合理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家长除履行监护人责任外,还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持和协助幼儿园开展保教活动;

(二)按时缴纳应缴的保教、膳食与其他费用;

(三)承担监护人应有责任,科学教育和保护孩子;

(四)支持和协助开展幼儿安全教育和训练;

(五)自觉遵守幼儿园章程以及保教和管理制度;

(六)配合和协助幼儿园合理解决家园纠纷,不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城幼对在园学习期满,颁发幼儿毕业证书,并在各园组织毕业欢送毕业幼儿。

第四十条 城幼建立完善幼儿安全保护制度和制度,建立完善家园安全保护交接制度,依法明确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职责。

保教与科研

第四十一条 城幼建立完善保教与保教工作制度, 城幼坚持执行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丰富保教课程。

第四十二条 城幼坚持依法招生和编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招生时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城幼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创造条件,发展1岁到3岁保教。

第四十三条 城幼坚持了解幼儿的需要和发展水平,为幼儿提供平等自主学习和发展的机会,并适时给予支持和帮助,促进幼儿在原有水平上得到发展,保证保教质量。

第四十四条 城幼尊重幼儿,保护幼儿的尊严和权利,平等对待每一个孩子。坚持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为主,坚持正面教育,注意潜移默化的影响,形成幼儿良好的个性品质。

第四十五条 城幼与小学紧密联系,相互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有效利用社区资源开展丰富的社会活动,提高幼儿社会适应性

第四十六条 城幼健全安全教育与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各、消防、交通、食品、药物、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预防和隐患检查、登记、及时排除制度;

城幼坚持“一岗双责”制度和应急演练制度。

第四十七条 城幼建立健全现代为保教管理体系,构建“阳光协作,通达慎微的保教团队,开发和创建“悦读悦美悦童年”的课程。

第四十八条 城幼坚持对幼儿进行适应身心特点的健康、社会、科学、艺术、语言五大领域和游戏教育活动。

第四十九条 城幼坚持幼儿一日常规教育与训练,坚持幼儿成长记录和学籍管理制度;

城幼严格执行离园、转园、休学、复园等制度。

第五十条 城幼根据需要,建立健全保教科研组织和制度,促进保教科研发展,逐步提升城幼保教水平。

幼儿园采取措施,鼓励教职员开展保教研究,为教职员开展保教研究创造条件。

第五十一条 城幼建立幼儿园图情信息制度,建立和完善图情室,为教职工和幼儿阅读和科研创造条件。

后勤保障

第五十二条 城幼的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以及家长依据地方政府政策规定缴纳的费用;

城幼依法接受社会各种形式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十三条 城幼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核算”与“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城幼坚持依法进行收入、支出预算与决算。

第五十四条 城幼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公开等监督制度,依法逐级分层公开财务信息,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五条 城幼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坚持账、物相符。城幼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资源共享”。

城幼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 城幼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建立健全后勤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

城幼所需食品加工的原料、材料和辅料等,坚持正规渠道采购、验收、储存和加工,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城幼确保引用水卫生安全。

第五十七条 城幼建立健全饮食卫生保障制度,确保是教职员工幼儿,特别是幼儿饮食营养、卫生。

城幼餐饮人员实行定期专业技术培训和个人身体检查制度。

 民主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城幼建立园办学章程执行监督制度。

城幼坚持章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违反本章程都应当追究责任。

城幼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受理违反章程行为举报和投诉,并向办公会议或职代会报告章程执行情况。

第五十九条 城幼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条 城幼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国资财产、财会收支、审计、检查、监督。

第六十一条 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城幼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城幼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园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六十二条 城幼实行班、级和园三级家长委员会。城幼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保教、管理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六十三条 城幼建立家园联系制度,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幼儿家长代表座谈会,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幼儿权益。

第六十四条  城幼加强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保教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本园建设。

第六十五条 城幼实行岗位责任和首问责任相结合。各岗位人员应分工合作,因师德失范、违反劳动纪律、操作流程,弄虚作假给幼儿园、幼儿和其他人员造成损失的,依照相关的制度追究责任。对于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讨论、园务会会议审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是城幼运行的基本规范。

本章程生效之后,城幼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触。城幼现有规整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废止或完善。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于党支部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区教育局核准后,向社会以及全员教职工、家长发布执行。